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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

第一? 总则

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)(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》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》,给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暂行办法?br />
二、凡我校本科毕业生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创度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,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?br />
第二?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

三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背通本科毕业生,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,按规定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.符合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?br />
四,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为每届本科生毕业前,由各院(?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,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,报教务处后汇总,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?br />
五、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能授予学士学位?br /> 1。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;
2。毕业当年未获毕业证书者:
3 在校期间受到由校查看处分者(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获得校级三好学生者除外)
4,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.

六、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。结业生,准予其在有效修业期内,向学校提出学位的申请一次。经教务处组织考核后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,可授予其学士学位?br />
第三?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?/strong>

七、符合本办法第二条,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,按规定准予毕业,达到下列要求者.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.
1、在校期间公共课.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应?5分以上;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应在70分以上;
2、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(一门外国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、两门专业课)考试,成绩合格?br />
八,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.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、六级考试者,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.英语专业本科生考其它外国语.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另二门学位课程具体科目及考试方式,由省高等教育处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我校确定;并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名确,学位课程考试的合格标准为;一次通过,且成绩?5分.其它网络本科生的另三门课程,由网络教育学院确定,合格标准为:一次通过,且成绩?0分.

九、成人本科毕业生有本办法第五???款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.

第四? 来华留学毕业生学士学?/strong>

十、凡我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在校朋间遵守我国的法律、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,授予学士学位?br /> 1,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并取得规定学分者;
2.初步掌握汉语.能听懂用汉语讲授的课程、阅读专业汉语资料、用汉语进行简单写作.

十一、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能授予学士学位
1.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不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:
2? 散布或参与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等不友好言论或活动?br /> 3、严重违反学校的校纪、校规.

第五? 附则

十二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?br />
十三、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.